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建设项目的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
宜宾市地震监测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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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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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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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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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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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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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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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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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与地震监测台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三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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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责令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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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责令恢复原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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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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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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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及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四川省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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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地震信息的发布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二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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