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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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事项及处罚条款 |
具体细化情节 |
细化后的罚没额度 |
行政处罚权限及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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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 2.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设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六条; 3.《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六、二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
免于处罚。 |
震害防御科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综合科进行全程执法监督,并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告知及准备。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适用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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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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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且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抗震设计或按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
按照《四川省地震局关于印发<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的通知》(川震法发【2009】65号)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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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事项及处罚条款 |
具体细化情节 |
细化后的罚没额度 |
行政处罚权限及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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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建设单位不依法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
免于处罚。 |
震害防御科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综合科进行全程执法监督,并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告知及准备。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适用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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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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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且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抗震设计或按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 |
按照《四川省地震局关于印发<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试行)>的通知》(川震法发【2009】65号)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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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事项及处罚条款 |
具体细化情节 |
细化后的罚没额度 |
行政处罚权限及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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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六条。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情节轻微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免于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监测预报科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综合科进行全程执法监督,并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告知及准备。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适用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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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情节严重的。 |
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元,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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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事项及处罚条款 |
具体细化情节 |
细化后的罚没额度 |
行政处罚权限及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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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侵占、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或擅自移动、损毁地震观测环境、地震测量保护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
没有造成对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产生过大影响,没有造成监测中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初次违法的,免于罚款,不属于初次的,对个人处以罚款1000元,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监测预报科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综合科进行全程执法监督,并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告知及准备。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适用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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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造成对地震监测设施或地震观测环境产生过大影响,没有造成监测中断,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罚款1500元,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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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但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并且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罚款1500元,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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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事项及处罚条款 |
具体细化情节 |
细化后的罚没额度 |
行政处罚权限及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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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侵占、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或擅自移动、损毁地震观测环境、地震测量保护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
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不超过48小时。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元,对单位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监测预报科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综合科进行全程执法监督,并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告知及准备。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适用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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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影响地震速报和地震应急、救灾,社会危害严重,但能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和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元,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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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影响地震监测、信号中断超过48小时,并严重影响地震速报、应急救灾,对社会经济危害严重,又妨碍或者逃避、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罚款2000元,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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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事项及处罚条款 |
具体细化情节 |
细化后的罚没额度 |
行政处罚权限及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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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六条。 |
属于初次,造成损失轻微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免予罚款。 |
监测预报科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综合科全程执法监督,并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告知及准备。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适用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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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责令其改正并在法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 |
免于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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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严重,导致监测或观测中断48小时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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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损失严重,导致监测或观测中断48小时以上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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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事项及处罚条款 |
具体细化情节 |
细化后的罚没额度 |
行政处罚权限及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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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8.未按照法规或国家有关标准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9.采用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或软件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要求的。 10.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 11.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九条: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站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水库、核电站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不进行罚款;逾期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处3万元罚款。 |
监测预报科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综合科进行全程执法监督,并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告知及准备。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适用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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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核电站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未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的。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不进行罚款;逾期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处3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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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水库、核电站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设施运行的。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不进行罚款;逾期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处3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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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核电站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不进行罚款;逾期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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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事项及处罚条款 |
具体细化情节 |
细化后的罚没额度 |
行政处罚权限及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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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2.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2.《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震害防御科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综合科进行全程执法监督,并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告知及准备。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适用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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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资质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应由甲级资质单位法定承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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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资质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应由甲级或乙级资质单位法定承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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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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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罚事项及处罚条款 |
具体细化情节 |
细化后的罚没额度 |
行政处罚权限及监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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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3.转借评价资证书或转让、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3.《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转借资质证书的。 |
首次违反的: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再次违反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震害防御科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综合科进行全程执法监督,并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告知及准备。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适用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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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转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但承接方资质符合项目要求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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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转让、转包给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安评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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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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