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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照法规或国家有关标准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9.采用的地震监测设施(设备)或软件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要求的。
10.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
11.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九条:水库、油田、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站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水库、核电站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水库水工建筑物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
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不进行罚款;逾期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处3万元罚款。 |
监测预报科报请分管领导批准,综合科进行全程执法监督,并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告知及准备。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适用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