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地震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许可 项目编码:532地震01 二、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2、《地震监测环境和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四川省防震减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2003年,省人民政府令167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地震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地震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地震局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1、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凡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电磁、振动效果,有可能对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信息传输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电力、通信、交通、矿山等工程项目; 2、水利工程及地下水、地热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 七、申报材料: 1、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许可申请书; 2、选址意见书(复印件)(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表格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许可申请表(表格可以在政务中心窗口领取)。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地震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检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和一次性告知单,通知申办人补充资料后,再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现场踏勘 承办:市地震局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申报材料,市地震局派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建设工程现场踏勘,建设工程对 地震监测环境不造成影响的,在“建设工程项目关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许可申请表”填写“不会造成影响”;若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环境将造成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关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许可申请表”上详细注明受影响的观测项目。 时限:4个工作日 3、审定 承办:市地震局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现场踏勘意见的,在“建设工程项目关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许可申请表” 上签署“同意”;不同意现场踏勘意见的,在“建设工程项目关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许可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并注明理由,返回工作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4、制作文书并告知申请人 承办:市政务中心地震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最终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表”的意见,制作批 复文书,通知申办人,并将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时限:1个工作日 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地震局综合科马上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材料进行 归档。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永远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没有批复的,不准许开工。 十三、收费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无。 十五、监督措施: 若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干扰影响的,没有按照《地震监测环境和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条例》办理,造成破坏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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