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初审) 项目编码:533地震02
二、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二十一条 ;
4、《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01年,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五条;
5、四川省地震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2004年,川震发法[2004]9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地震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地震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和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地震局申请
六、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3号,由四川省地震局等五厅局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所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
七、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2、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3、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表格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政务中窗口免费领取)。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单位:市政务中心地震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地震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及时受理,给予审办人受理通知书,并填写“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查表”;材料不齐全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和一次性告知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行申请。
时限:0.5个工作日
2、审定并制作文书
承办: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地震局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一般工民建类型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表填写“可以不做‘安评’”的意见,由窗口出具行政批复公文,提出明确的抗震设防要求。
(2)、属于四川省地震局等五厅局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所规定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表”填写“必须做‘安评’”的意见,由窗口出具行政性批文,要求选定具有合格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持证单位,及时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时限:1个工作日
3、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地震局窗口将其申请材料转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地震局窗口。并告知申请人: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收到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完成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和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批复的后续工作。
4、通知申请人
承办:市政务中心地震局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批文,并将相关的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0.5个工作日
5、立卷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地震局综合科马上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材料进行归档。
十、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宜宾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批复,永远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必须做“安评”的工程项目,要按照批复及时完成“安评”。
十三、收费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查:无。
十五、监管措施: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不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追究项目业主的责任和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查(初审)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