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二十六条,不分章节。立法思路是在总结我省地震预警管理实践经验和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和管理制度,提升我省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地震预警工作原则、机制和管理责任。一是确立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二是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地震预警工作中的职责。三是强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在地震预警宣传教育方面的责任。
(二)规范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可以在本地区补充建设地震预警设施。二是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应急处置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共享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三是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地震预警设施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进行管理。
(三)建立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机制。一是建立地震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和多渠道播发机制,明确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更正,有关媒体和单位配合做好地震预警信息播发工作。二是鼓励各类信息服务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地震预警信息增值服务。三是明确政府及部门、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的应急处置要求;规定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应急避险措施提供参考。
(四)加强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强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地震预警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二是要求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对地震预警系统及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是明确擅自发布或者编造、传播虚假的地震预警信息,以及侵占、毁损、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