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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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行业标准。 (二)拟订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参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三)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四)负责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市地震监测、分析预测工作,制订全市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蓄水、采矿、爆破、强烈机械震动等生产活动诱发地震的监管,指导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五)拟订全市地震应急预案,指导、管理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制订,负责震情与灾情速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 (七)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督促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推广地震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指导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应用。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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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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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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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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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建设项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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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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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项目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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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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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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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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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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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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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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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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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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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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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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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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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或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测量保护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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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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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或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地震测量保护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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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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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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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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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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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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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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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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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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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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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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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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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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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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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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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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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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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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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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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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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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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无。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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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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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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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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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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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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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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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有关单位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检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无。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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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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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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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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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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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和监测台网运行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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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地震台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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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机构贯彻落实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无。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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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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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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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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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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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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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分析预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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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针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或者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或者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以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或者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的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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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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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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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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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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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责令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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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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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下达恢复原状的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要求责令改正恢复,并书面通知相对人。 3.执行责任:对强制要求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达责任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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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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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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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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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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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责令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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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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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要求责令改正并进行补救得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对人。 3.执行责任:强制要求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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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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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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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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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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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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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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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及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审查决定,并依法予以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审查合格的,进行审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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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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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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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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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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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设施设置建设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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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震害防御科(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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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公示需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设施的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及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审查决定,并依法予以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审查合格的,进行审查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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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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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宜宾市防震减灾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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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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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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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
地震信息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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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分析预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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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地震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信息;对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地震信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审查决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地震信息。 4.解释备案责任: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地震信息是否采纳,作出解释并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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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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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1-823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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